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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响水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3-31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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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鼓励和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推进我县经济更大更快更好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、适用范围。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实施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(化工集中区超2000万元)、年纳税20万元以上、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/亩、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生产性项目,享受本政策。 二、土地出让。项目用地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“四通一平”,土地价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。土地出让成本(征地补偿安置费与报批费用之和)由客商按不低于2万元/亩先期支付,差额部分在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存中弥补。 三、税收优惠。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,为鼓励企业落户响水,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,按前两年全额、后三年减半的额度奖励给企业进行技改扩能。经营性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,年纳税超100万元的,投产后三年内所得税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30%额度奖励给企业进行扩能改造升级。 四、规费征收。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,并本着能免则免、能减则减、能缓则缓的原则优惠收取。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。 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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