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 陈家港化工集中区 >> 文章中心 >> 总栏目 >> 优惠政策 >> 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
[推荐]响水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响水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3-31    

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鼓励和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推进我县经济更大更快更好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如下优惠政策

     一、适用范围。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实施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(化工集中区超2000万元)、年纳税20万元以上、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/亩、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生产性项目,享受本政策。

     二、土地出让。项目用地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“四通一平”,土地价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。土地出让成本(征地补偿安置费与报批费用之和)由客商按不低于2万元/亩先期支付,差额部分在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存中弥补。

     三、税收优惠。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,为鼓励企业落户响水,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,按前两年全额、后三年减半的额度奖励给企业进行技改扩能。经营性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,年纳税超100万元的,投产后三年内所得税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30%额度奖励给企业进行扩能改造升级。

    四、规费征收。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,并本着能免则免、能减则减、能缓则缓的原则优惠收取。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五、一事一议。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大项目、高科技含量项目、外资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给予特殊优惠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六、服务承诺。项目报批和建设方面的手续在客商配合下,由引资单位承包办理,并明确一名县领导挂钩服务,重大项目成立专门班子,全程跟踪服务;项目投产后,由政府与客商签订契约式、个性化服务合同;客商在响就医、乘车、购物及子女入学等享受优先照顾;对企业检查实行“准入制”;企业基建工程,可以自主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投标和监理。

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文章录入:admin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
    没有相关文章
   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